"三韩C1"(以下简称"三韩C1")重视顾客的个人信息,遵守"促进利用信息通信网及信息保护"相关法律. 通过个人信息管理方针,将告知客户,顾客所提供的个人信息以何种用途和方式被利用,为保护个人信息采取何种措施. 修改个人信息管理方针时,将通过网站公告事项(或个别通知)进行公告.
本方针自2018年8月6日起执行.
1. 个人信息处理目的
"三韩C1"为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已处理的个人信息不用于以下目的以外的用途,在变更使用目的时将申请事前同意.
- ① 以提供财物或服务,提供信息,提供量身定做服务等为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2. 个人信息的处理与保有时间
- ① 根据法令,三韩C1将拥有个人信息,使用期间或收集信息主体个人信息时获得同意的个人信息,在使用期间内处理,持有个人信息.
- ② 个人信息处理与保有时间如下.
3. 信息主体与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其活动方法使用者可作为个人信息主体行使以下权利
- ① 信息主体可随时对三韩C1行使阅览个人信息,修改,删除,停止处理等权利.
- ② 根据第1项规定行使权利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1条第1项,可通过书面,电子邮箱,母词典发送(FAX)等方式行使权利,三韩C1对此予以保留.
- ③ 根据第1项行使的权利,可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者等代理人行使. 这种情况下,须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执行规则附件第11号格式提交委任状.
- ④ 个人信息阅览及停止处理的要求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第5项和第37条第2项,限制信息主体的权利.
- ⑤ 个人信息的更正及删除要求,在其他法令中其个人信息被明示为收集对象时,不得要求删除.
- ⑥ 三韩C1确认根据信息主体权利要求的阅览,更正,删除要求,停止处理时要求阅览的人是否是本人或正当的代理人.
4. 制定处理的个人信息的条目
三韩C1处理以下个人信息项目.
- 必须项目:制定者,电话号码,邮箱
- 选择项目:公司名称,职责,传真,地址
5. 个人信息销毁
三韩C1在原则上完成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时,应立即销毁相关个人信息. 废弃的步骤,期限及方法如下.
- 废弃程序:用户输入的信息在达成目标后,将转至单独数据库(纸张的情况另行文件),根据内部方针及其他相关法律,保存一定时间后或立即废弃. 此时,被转移到DB的个人信息,如不是根据法律使用,则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 销毁期限:用户个人信息超过个人信息持有时间时,在个人信息持有期限结束后的5天内,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达成,相应服务的废除,事业结束等个人信息需要处理.
- 销毁方法:电子文件形态的信息采用无法更新记录的技术方法.
6. 个人信息自动收集
关于设备的设置,运营及拒绝的事项三韩C1,不使用储存信息主体的使用信息,随时传过来的"Cookie".
7. 制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① 三韩C1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为处理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信息主体的不满及损失救济等指定以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个人信息负责人
- 姓名:趙漢率
- 职级:主任
- 联系方式:+82-53-756-0051
- ② 信息主体利用三韩C1的服务(或事业),可以咨询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咨询,不满处理,损失救济等相关事项. 三韩C1对信息主体的咨询将立即给予答复及处理.
8.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变更
此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执行日起适用,如有法令及方针变更内容的追加,删除及更正,则需在变更事项实施7天前通过公告通知.
9. 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措施
三韩C1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9条,采取以下确保安全性所需的技术/管理及物理措施.
- 1. 定期自我监察实施:为了确保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稳定性,定期(第1季度)实施自我监察.
- 2. 个人信息管理职员的最小化及教育:指定管理个人信息的职员,限制负责人,实施个人信息管理对策.
- 3. 内部管理计划的制定及执行:为安全处理个人信息,正在制定和执行内部管理计划.
- 4. 对个人信息的接触限制:通过赋予处理个人信息的数据库系统接近权限,变更,取消对个人信息的接触控制,采取必要的措施,利用侵入切断系统,控制与外部的擅自接近.
其他
如需申报或咨询个人信息侵害情况,请咨询以下机构.
- 1. 个人纠纷调解委员会 (www.1336.or.kr/1336)
- 2. 信息保护标志认证委员会 (www.eprivacy.or.kr/02-580-0533~4)
- 3. 大检察厅网络犯罪调查中心(http://icic.sppo.go.kr/02-3480-3600)
- 4. 警察厅网络恐怖应对中心 (www.ctrc.go.kr/02-392-0330)